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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监理资质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24-03-04 09:51:49  来源:监理资质网  浏览:次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将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调整为目前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1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3条、第6条、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第3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6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11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15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16条: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第17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37条

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第12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3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15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16条: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第17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

第19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20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22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3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15条、第16条

第15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16条: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14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1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15条、第16条

第15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16条 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1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171项

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

1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7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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